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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前郭县牧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x-5。

被执行人孙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做出的(2005)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罚款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50元,实际支出费400元,合计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将欠款1600元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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