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毕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大山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前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

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毕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0年8月20日作出(1999)前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人民下政府给付树苗款79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毕某某下落不明,且前郭县X乡人民政府查村往来账目已还款。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颖

审判员惠玉田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某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