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
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毕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0年8月20日作出(1999)前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人民下政府给付树苗款79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毕某某下落不明,且前郭县X乡人民政府查村往来账目已还款。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颖
审判员惠玉田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