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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原某乙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现红、付某甲,河南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申请复议人原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任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原某丙,系原某乙之弟。

申请执行人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任某某、原某乙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林执一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任某某、原某乙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任某某、原某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马登峰

审判员桑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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