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X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02月29日作出(2008)太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x年10月18日上午,该犯伙同他人到太康县金种子宾馆找孔某某(14岁)等人,该被告人将孔某某叫到该宾馆X房间两次将其强奸。以被告人李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3年10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03月21日入狱,2010年9月27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李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8年3月以来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X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聂红华、赵进忠及同监罪犯赵双涛、李军营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X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年2013月2日20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元明

审判员张尚新

审判员智卫东

二0一0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有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