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永寿县人,农民。
被告刘XX,男,永寿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2年元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XX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广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系被告儿媳,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因被告拒不将自己与被告之婚生子刘X交由自己抚养,向本院起诉要求:1、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自愿将其与被告之子刘XX婚生男孩刘X交由被告刘X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广利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