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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徐某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10月25日,被告徐某某购买楼房急需用钱,向我借钱,我借给被告徐某某x元,年息2分,并给我打有借条一张,并约定每年8月25日(即提前两个月)支付利息。后来我向被告徐某某催要利息,被告徐某某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徐某某因购买楼房而需要钱,向原告崔某某借x元,并约定年利2分,每年8月25日(即提前两个月)支付年利息,后来约定时间到期,被告不支付利息,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借原告崔某某现金x元,并约定年息2分,每年8月25日(即提前两个月)支付本年利息,被告徐某某给原告崔某某出具借条在案佐证,故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借款x元的利息(时间从2009年10月26日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年息2分计算)。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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