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管麒麟,系河南正言(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麒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孙某某与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在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赵某某曾多次离家出走,2009年10月16日赵某某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与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某于2009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孙某某、赵某某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赵某某于2009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近一年时间,被告赵某某目前没有音信,原、被告双方无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自强
审判员田文成
审判员段耀礼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