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又名邱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赵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XX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福成、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梁延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本村一块与邱XX有争议的宅基地上种树苗。邱XX闻讯赶到现场,将邱某某种的树苗拨掉,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打架中,邱某某持半截树苗朝邱XX的头部砸了两下,致邱XX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邱XX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本案审理中,邱某某与邱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邱某安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邱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邱XX的陈述、证人闫XX证言、邱XX证言、邱XX证言、邱XX证言、邱XX证言、伤情鉴定及伤情照片、协议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邱某安身体,致邱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邱某某自愿认罪,且对邱XX进行了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