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扶民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0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焕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杨永芬偿还欠款x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追究杨永芬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被告王某某同意还款,并在还款时间上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于2009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x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焕海
二○○九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