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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焦某某,河南国是(略)事务所(略)。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已被法院判决离婚,共同房产应予以分割。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某答辩称:原判正确,应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争议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且目前双方均无其他住所,故原审法院认为争议房产暂不宜分割并判决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并无不当。李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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