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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92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扶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焕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焕海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邢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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