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扶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焕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焕海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