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伙同石XX(已判刑),因未能从陈贵新手中承揽到本村学校拉土方垫坑工程,怀恨在心,遂窜至本村石XX的小卖部门口,伙同石XX将陈XX组织的拉土方车队截住,后又召集石XX、冯XX、冯XX等人以防止村X路面被压坏为由不让车队通过,经村委协调也未能解决,直至第二天13时许,在敲诈陈贵新2000元现金后,才让车队通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石某某、石XX、石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石XX、冯XX、冯XX、张XX、申XX、吕XX、石XX、石X、石XX、陈X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堵截他人运输车辆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