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法定代表人:裴铣,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漪
审判员吴敏
代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