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新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霍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鹤壁市新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某甲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2月20日,鹤壁市新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鹤壁市新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新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送达后,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时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鹤壁市新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代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