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前刑初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福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为刘某某买保险、买车、车干活用油钱、车保险、买股票等为借口,相继十余次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x元;并以为刘某某买车垫款为名,让刘某某出具金额分别为x元、x元的两枚借据。
被告人邓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辩解,2003年10月1日刘某某强奸过我,之后我们就发展成情人关系。他给过我四次钱,2003年他强奸我,为了堵我嘴给了x元。2004年给了一次x元,一次x元,刘某某又借回x元,另一次是x元。刘某某给他妻子买车将剩余的x元硬要了回去,我还拿出x元给他,他给我出x元的欠据。我没有诈骗刘某某,买保险、买车的事都没有。他不拿我钱,不可能给我出欠据,他是会计,懂财务。
一审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卷宗所有证据没有关联性,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刘某某书写的两枚借据合法有效,刘某某应该欠被告人x元,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是一起因通奸关系反目引起的债务纠纷。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买保险为由,骗取人民币x元。
2004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车买油为由,骗取人民币x元。
200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妻子姜某某买母子保险为由,骗取人民币x元。
2004年某月被告人邓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车保险为由,骗取人民币x元。
2004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买车为由骗取人民币x元钱。
200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先以给被害人刘某某买化肥,后又买药厂股票为由,骗取人民币x多。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x元。
以为刘某某买车垫款为名,由刘某某给被告人出具两枚借据,一枚是2008年7月8日,金额为x元,一枚是2004年7月4日,金额为x元(已付x元)。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邓某某于2008年8月20日18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刘某某向我借过两次钱,第一次是2004年几月我忘了,借了x元,刘某某没说干什么用,第二次是今年6月15日,借了x元,我花x元给刘某某买了一辆翻斗车,刘某某给我出了x元的欠条。买车是通过张某某买的,我没看见,张某某说车在西藏干活,车款是今年6月十几号在前郭县政府宾馆我给张某某的。这些钱是我当小姐挣的,我丈夫不知道。张某某手机号是x。
被告人邓某某于2008年8月20日21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从刘某某那骗了x元。第一次是给他儿子买保险,共x元,刘某某拿我的身份证到长山建行存的,回来后把存折给我,并把密码告诉我,我没给买保险,因为他妻子姜某某说他用完人就踹,后我倒化肥赔了x元,这样我把x元支出花了。前段时间我们两家因为钱的事吵了起来,姜某某要保险单,我说过两天给他拿回来。第二次是2004年几月我不记得,我给张某某x元给刘某某买翻斗车,这笔钱的来源是张某某以前给我的,因为我结婚以前就跟张某某了。刘某某给我出了一枚x元欠条,后刘某某还我x元,这欠条也没改。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车在北京干活,油钱一年x元,我向刘某某要了x元钱。这x元钱是刘某某用我的名存到建行的。张某某是否真的给刘某某买车我也不知道。第三次是2006年几月不记得了,刘某某和他妻子干仗了,他怕他妻子拿钱走,将一个有x元钱的农行存折放我这了,后我倒粮食用了2,3万元,倒粮赔了,这钱补不上了,我说给他家买化肥但也没买过,还说买股票,股票也没买。
被告人邓某某于2008年8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2004年至2007年这个期间把我们村我叔公公刘某某给骗了,骗了x元。第一次是2004年几月份不记得了,是骗他说给他儿子买保险,共x元,我拿到钱后根本没给他买保险,钱被我盖房子花了。第二次是x元,我骗他说给他家买车了,车干活要油钱每天200元钱,一年共x元钱。这x元钱我家买了一辆金杯半截车花了x元,上保险、落籍花了x元钱,剩下的钱我买家用电器了包括电视、冰箱、洗衣机、椅子大约一万多元钱,剩下的我忘了怎么花的。那辆车后来卖了x元钱,加上这辆车挣的钱买现在我丈夫开的江准汽车(x元)。第三次是x元,是刘某某还我的车款,我骗他家说给他买了一辆x元的车。我倒卖化肥赔了,赔了多少不记得了,我把这x元钱用这个上了。第四次是x元的"母子"险。第五次是x元,是我说给他家买化肥但也没买过,还说买股票,这事都没有是我编的。这x元钱,其中x元钱给我儿子看病了,x元钱买我家盖房子的地方了。我在长春看病花了5000多元,剩下的钱我想不起来干什么花了。还有一次x元钱的事,我忘了是哪年了,我骗刘某某说交车的保险钱。刘某某给我这些钱我有记载,我没给他出过条什么的。我丈夫不知道我骗刘某某的事。我以前说张某某给过我钱,还有刘某某和我的事都是我编的,刘某某出的x元欠条是我骗他说给他家买车,让他出的,但这欠条被我撕了。
被告人邓某某于2008年9月24日和12月17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否认了诈骗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但其承认收到刘某某x元钱,是刘某某于2003年10月1日强奸了她,为了赌她嘴,给她的钱,并且这些钱已经被刘某某借回去了,有x元和x元的两张借条。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我报案,自2003年3月到2007年5月先后七次被我侄媳妇邓某某骗走人民币x元。
200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到我侄子刘某某家溜达,当时邓某某说银行利息低,保险公司利息高,一年2分利,她说和人寿保险公司经理熟,邓某某说她家有点钱问我有没有钱,x元钱能买一张单子,十年以后连本带利一起返还,我信她的话,我和我侄子到长山镇农行、建行支的钱,共x元把钱交给邓某某了,当时我侄子刘某某在场。邓某某所说的单子就是保险公司存款给的存单,具体啥样没看到。我曾经朝她要过单子,她说两家买的单子放她那差不了,我当时也没怀疑。邓某某买单子没找我办过手续。
2003年4月份,邓某某到我家找我说保险公司有父子保险,给保险公司x元钱,十年后返给12万元钱,我信了就到长山农行支钱和我媳妇姜某某把钱送到邓某某家,邓某某收钱后也没给我手续。
2004年4月份,邓某某到我家找我媳妇姜某某说保险公司有母子保险,给保险公司x元钱,十五年后返回十多万元钱,具体返多少没说。我们相信她从杨海文那抬了x元钱给她送去了,她也没给我们任何手续,只告诉我们买保险了。
2005年5月份,邓某某找我说押化肥挣钱,问我手里有没有钱,她说她能找人开出化肥,我说行就开始张罗钱,我从我妻哥姜某昆那拿了x元钱,我花了x多元,到长山农行存了x多元,之后把存折给邓某某了。后来我问她押化肥的事她就推我,总说行长有事。2006年11月份邓某某说化肥押不上了,给我买的哈尔滨制药厂的股票,到现在我也没见到股票。
200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邓某某说她叔舅舅在长春一汽当经理,包个工程下来,开始说在陕西干问我买不买车到她舅公司干活,我问一台翻斗多少钱,她说x元钱,我说没那些钱,她说先给我垫上,我同意了。2003年7、8月份,邓某某说车买了,我给她出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当时朝我要身份证复印件落籍,她说车已经在陕西干了两个月活了。2003年7月16日邓某某到我家找我说她家钱都给我家买车垫上了,现在她丈夫刘某某没钱干活让我给整点钱,这样我给她x元钱,是我媳妇姜某某给的钱,当时我在场。2003年邓某某家买四轮车,她又朝我要钱,我又给她7000元钱。
2004年5月份,我又给邓某某3000元钱,这次邓某某说是给车保险,总共x元钱。2004年3月24日邓某某到我家要车干活的油钱,我给他4500元钱,给钱时刘某某、姜某某都在场。当时还给她x元现金。邓某某说我车在陕西干两个月活后,就转到北京了,在北京得干一年,每天得拿200元钱加油,一年总共x元钱。这钱是我在我姐家拿的,邓某某也没给收条。
2004年8月1日邓某某向我要车钱,我给她x元钱,我和姜某某到邓某某家给的钱,没有收条。2004年6月份邓某某和我说车在北京挣到钱了,说给我买第二台车。2005年1月份我付给邓某某买车利息x元钱,我和姜某某到邓某某家给的。2005年2月份邓某某和我说拉萨工程下来了,这个工程能干四、五年,我的两台车到拉萨去干活了。2007年5月份,邓某某朝我要两台车的保险钱x元钱,我给她x元钱,她说先给保险公司交x元,这钱一年之后能返回来,一年后我朝她要钱,她说我车出事了把人撞了,钱返不回来了。2007年6月我要去拉萨找车,邓某某说和她舅联系,她舅出国了不让我去。2008年3月我又张罗去,邓某某让我等了一个月,后来一直推,让我等,等到7月10日我去拉萨,邓某某让我找她舅,没联系上,我在拉萨也没找到我的车。邓某某说她舅拿贷款跑了。到拉萨后没见到车我就挺怀疑的。我朝邓某某要车钱,我说我总共投入了x元。邓某某说这些钱不能全给,我就和她吵吵起来了,我说把保险的单子和股票给我看,她说拿到银行做抵押了,给我家贷款x元钱,当时我家没让她贷款。邓某某说给我媳妇买过一台翻斗车,让我给她写一张x元的借据,因为我当时要去拉萨不敢得罪她,所以就出借据了。2008年7月我还给邓某某出了一张x元的借据,是说先出的x元写错了重写的,走时我忘记把那张据拿走了。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和邓某某是夫妻关系,刘某某是我四叔。我大约两个月以前才知道的,我妻子邓某某喝药要自杀,之后我问她,她才说在四叔那骗了三十多万元钱。我问骗的钱哪去了,她说她也受骗了是她一个远方舅舅,我到现在也没见到这个人。我家2005年买过一辆金杯半截车,花了x元钱,钱是我妻子拿的,我问她钱哪来的,她说是她的我也没再问。我家现在有一辆江淮半截车是2007年11月份买的,当时花了x元钱,其中有x元钱是卖金杯半截车的钱,还有养这车挣的钱,剩下的钱是我妻子拿的,她说是她自己的钱。我家房子好像是2003年盖的,花了近x元钱,买房基地花了x元钱,这钱都是我妻子拿的,她哪来的钱我不知道,也没问。我家屋内的电器都是盖房子以后买的,一共花了大约x元钱,都是我妻子拿回来的。我家孩子去长春看过病,一共花了2、3万元钱,钱是我妻子拿的。我家有过一台四轮车是盖房子那年买的,花了x元钱。现在这车已经卖了,卖了x元钱,买车钱也是我妻子拿的。我曾经骑摩托车驮我四叔(刘某某)去过x元钱,后来他把钱给我妻子了,我不知道是什么钱。我记得我四叔还给过我妻子加油钱4500元,还好像有过什么车的保险钱,我都记不清了。我问过我妻子钱干什么了,她说给她舅舅了,我没看见过这个舅舅也不知道这个人叫什么名。我妻子和刘某某算账时我听我妻子说好像欠刘某某x元,刘某某说是x多元。
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刘某某是我丈夫。我认识邓某某,她是刘某某的侄媳妇,她丈夫叫刘某某。自2003年3月份到2007年5月份我家被邓某某骗走x元钱。
2003年3月份,邓某某说给我家办保险,当时我没在家,邓某某和刘某某说的,刘某某把x元钱给邓某某后和我说的。
2003年4月份时,邓某某到我家说她在保险公司能买到父子保险,给保险公司x元钱,十年以后返还x元,医疗费能报销70%,当时我家人都信了,我和刘某某到长山储蓄所支的钱,之后我俩把钱送到邓某某家,她把钱收下后也没给我什么手续。
2004年4月1日邓某某到我家找我说保险公司有母子保险,给保险公司x元钱,十五年后能返回x多元钱,没说具体数目,还说我家孩子二十五岁后能补助学费,我五十岁后保险公司能开支,之后又拿我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我当时就信她了,从杨海文那抬了x元钱,2分利,之后我和刘某某给邓某某送的钱。我给她钱后就朝她要保单,但邓某某没给我。
2005年5月,邓某某到我家说她能找银行行长低价开出化肥,让我家押化肥说能挣钱。我和刘某某同意了,我朝我大哥姜某昆借了x元钱,我家花了x多元,剩下的x元存到银行,之后我和刘某某把存折送到邓某某家。把存折给邓某某后一年多化肥也没开出来,直到2006年化肥没押上她说把我家x元钱买哈尔滨制药厂的原始股票了,到现在我也没见到股票。
2002年时,邓某某到我家说她舅舅在长春是一汽总经理包个工程,问我家买不买车,到他舅车队干活,我说家没钱,她说她给垫上,这样我家同意了。2003年七、八月时,她说车买了,朝刘某某要身份证落车籍,还说车在陕西干活。2003年7月份邓某某说她家钱都给我家买车垫上了,刘某某没钱干活了,让我家给点钱,这样我给她支了x元,给钱时刘某某在场。
2003年邓某某家买四轮车,她又朝我要钱,刘某某给她拿了7000元钱。2004年5月份时,刘某某又给邓某某3000元钱。加上先前拿的钱凑x元钱,这x元钱邓某某说给车保险了。2004年3月24日给她x元钱,给钱时我和刘某某在场,她说在陕西干两个月油钱是4500元,在北京干一年油钱是x元钱,这钱是我在我大姑姐家借的,邓某某也没给打收条。
2004年8月1日,邓某某朝我家要车钱,刘某某给她x元钱,给钱时我在场。刘某某也在场。2005年1月份,我家给邓某某利息x元钱,给钱时两家人都在。2004年6月份,邓某某说车在北京挣到钱了,说给我家买第二台车了,挣的钱没拿回来。2005年2月邓某某说拉萨工程下来了,说我家两台车都到拉萨干活去了。2007年5月份时,邓某某又朝我要x元钱说给车保险。一年后钱返回来,这钱给时我不知道,后来听刘某某说的。2007年6月,刘某某到拉萨找车,邓某某不让说她舅出国了。2008年7月10日刘某某到拉萨住了七天也没找到我家车,邓某某说联系不上他舅也不知道在哪干活。刘某某没找到车回来后朝邓某某要钱,我家要x元,邓某某说这钱不能全给,后来我家朝她要保险单子和股票,邓某某说这些拿到银行做抵押了,给我家贷款x元,我家根本就不知道贷款的事。
在刘某某去拉萨之前,邓某某说又给我家买台翻斗车,让刘某某给她打一张x元的欠条,先写错了,又写了一张x元的,打欠条时我不在场是刘某某写的。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其妹夫,2005年4、5月份刘某某向其借x元,说他侄媳妇(姓邓)能找到人押点便宜化肥,我带着x元现金给他送去了,我没让他出借条,后来听说没押成肥,他侄媳妇给他买医药方面的原始股票了。
6、证人冀某某的证言,与杨海文是夫妻,2004年刘某某在其家抬了x元,没有说干什么用,这钱已经还了。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某是其弟弟,2004年3月份在其家借了x元,是刘某某来取的,没出借条,他说他和他侄媳妇邓某某家联合买车挣钱,具体细节不知道。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x的电话号码是其从去年的11月份开始用的,在江南的一个手机营业厅买的。
9、证人胥某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是其老姨,邓某某放其手两张借条。
10、扣押笔录,扣押邓某某的四间砖瓦住房、一辆江淮牌货车(吉x)、一台海尔34寸电视、一台海尔金统帅冰箱、一台海尔小神泡洗衣机及家具。
11、提取笔录,从胥某某手中提取邓某某让其保管的借据2张,均由刘某某出具,一张是2008年7月8日,金额为x元,一张是2004年7月4日,金额为x元。从邓某某家中提取的一个笔记本外壳,上面书写x元,车保x元,车钱x元,油钱x元,药股x元。从刘某某家中提取由姜某某事后整理的记载邓某某拿钱的记录。
12、被告人对上述书证笔记本外壳认为不是其本人书写,申请鉴定,并对姜某某的记录的书写人进行鉴定,吉林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吉公正(2009)文鉴字第X号文书鉴定检验报告书,结论为,笔记本外壳字迹是被告人邓某某本人书写,姜某某的记录是姜某某书写。
13、提取笔录,从刘某某处提取一部MP3(内有与被告人的谈话录音),被告人对x元的保险款予以承认,刘某某提到药厂股票的x元,被告人未予否认。
14、被害人刘某某于2008年7月去拉萨的车票。
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出具证明,刘某某、姜某某在其公司未投过保险。
16、办案说明,邓某某称自己被一个叫张某某的人骗了。但邓某某无法提供张某某的年龄、住址、户籍等具体情况,我大队未能找到张某某这个人。
17、被告人的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破案经过;被告人的银行存款记录。
前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均有供认,结合被告人邓某某丈夫刘某某的证言,从邓某某家中提取的一个笔记本外壳的记载,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妻子姜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未能找到张某某的办案说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姜某某、冀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有本院审理查明的诈骗事实。辩解与刘某某的经济关系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因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刘某某人民币x元,多于本院认定的数额,多出部分因指控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两枚借据扣除已付x元,尚有x元被告人未取得,未取得部分系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邓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五次供述不稳定,前三次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形成的。本案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存在诈骗犯罪事实。请求本院对上诉人邓某某作出公正判决。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建议本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骗取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邓某某让被害人出具的两枚借据中扣除已付的x元,尚有x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未取得,对未取得部分,上诉人邓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其刑讯逼供,所作出的供述不真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岩
审判员陈岩
代理审判员孙世雁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铭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