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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公司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XXX。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07)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漪

审判员郏文慧

代审判员刘耀国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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