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炎陵嘉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炎陵嘉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自2004年2月9日至2005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计算为x元,自2005年10月19日至2010年3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为x元)。减去被告已付x元,尚欠借款本息x元;
二、被告炎陵嘉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2010年5月8日前付清原告刘某某借款本息x元。
三、原、被告同意解除关于入股炎陵霞阳电站的协议;
四、本案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0元,共计472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炎陵嘉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全部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刘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友平
审判员张文祥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