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北。
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杰,河南天盈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霞,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师某某、黄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