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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01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戴××,2009年4月5日,我与被告就解除同居关系达成协议,且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达成初步意见,但从2009年7月15日开始,被告开始无理取闹,为安定生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特诉请解决子女抚养事宜。

被告邵某某辩称,我们是事实婚姻不是同居关系,1992年就经城郊乡无量寺王中平介绍与戴某某相识,1992年底我和前夫离婚后,便和戴某某住到一起,共同生活,当时想先要一个孩子后再领结婚证,后来一直未领,1993年3月27日戴某某到北京务工,我在家领戴某某的两个孩子,当时代××11岁,代二×8岁,在此期间,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农历2000年10月5日,我生了一个男孩,叫戴××,2001年戴某某在北京开了一个小店,做小广告牌之类的生意,从那时起,戴某某和我产生矛盾,对我轻则辱骂,重则拳脚相加,侮辱我说孩子是别人的,我叫他做鉴定他又不去。因他的打骂我离家外出务工过,戴某某和一个女的有不正当关系,我有她的照片,2009年4月5日戴某某逼我和他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如果我不签他要打死我,当时我考虑孩子还小就签字了,2009年9月我回固始领戴某在凤凰小学上学,2010年初我到北京务工,戴某某回固始领戴某上学。我辛苦这么多年,还有个几岁大的孩子,建立个家庭不容易,因为第三者插足,发生了矛盾,我们能和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4年原、被告经王中平介绍相识并结婚,后原告去北京务工,被告在固始领原告的两个孩子上学。2000年10月5日,被告生一男孩,名戴××。2001年原告在北京开了一个做广告牌之类的雕刻店,原、被告之间开始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有吵打。2008年8月因原告的女儿代一×结婚,原、被告之间又发生争吵,2009年4月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后被告不同意,称是受逼迫所签。2009年9月戴××回固始上学,被告回固始领戴××,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原、被告之间结婚多年,又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现虽有矛盾,应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某某要求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于接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预交诉讼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凡吾

审判员李振永

审判员方俊裔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刘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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