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石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诉称,2009年6月1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从石某处借取现金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

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以还银行透支卡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于2009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过5000元借款,此后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石某借款40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石某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向军

审判员郭生祥

审判员原培宏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