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南光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史磊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