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审判长颜朝阳
人民陪审员胡衡兰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