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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审判长颜朝阳

人民陪审员胡衡兰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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