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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道旗、代理检察员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任沁阳市国土资源局覃怀国土资源所所长,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企业用地报批、确权发证、违法占地查处等。2008年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取徐x元占为已有,为徐xx办理用地手续提供便利,并对徐xx在占用土地上建房放松监管。

2、200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贺x元占为已有,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提供便利。

3、2009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润达机械厂厂长方x元,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提供便利。

4、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强强机械厂厂长陈x元,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提供便利。

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收受贿赂x元。

201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赃款x元。诉讼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徐xx、杨xx、沈xx、方xx、陈xx、贺xx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投案证明、另案处理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自书的情况说明及检查、徐xx自书的情况说明、杨xx出具的证明、方xx出具的证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社区居委会、沁阳市覃怀办事处及沁阳市畜牧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王某某同志的基本情况、退赃证明、关于寨村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审核意见(内含地籍调查表)、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审批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申请审批表、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会审表、土地租赁协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国土资源局覃怀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违法所得x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王某潼

人民陪审员刘朝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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