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乔森,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识仅十天就仓促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就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一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后原、被告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梁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付某某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后又长期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梁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明,对原告梁某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远
审判员牛俊蒙
审判员郭恩照
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
(兼)书记员曹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