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秦某某给付原告周某某买树款x元,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08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16日交款x元,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承担,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6)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林
审判员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二00九年六月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齐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