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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民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秦某某给付原告周某某买树款x元,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08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16日交款x元,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承担,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6)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林

审判员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二00九年六月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齐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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