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力、杨某某,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艳,南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以下简称新艺研究所)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罗某某于2007年4月2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7)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艺研究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赔偿给罗某某x元,双方互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700元由罗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南阳市新艺防腐研究所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