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黑色金属材料供应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峡县石门供水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卫泽,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南阳市黑色金属材料供应中心(以下简称黑色金属中心)与被上诉人西峡县石门供水厂(以下简称供水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供水厂于2008年8月12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黑色金属中心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阳市黑色金属材料供应中心在三十日内退回西峡县石门供水厂货款11.5万元,双方互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3460元,由西峡县石门供水厂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30元由南阳市黑色金属材料供应中心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