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王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德广,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范某某于六十日内支付给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及利息3.5万元。双方互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245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范某某负担。
三、如若范某某未在六十日内履行给付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3.5万元及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预交的应由范某某负担的1225元的诉讼费,双方均按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