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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范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王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德广,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范某某于六十日内支付给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及利息3.5万元。双方互无纠纷。

二、一审诉讼费245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范某某负担。

三、如若范某某未在六十日内履行给付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3.5万元及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预交的应由范某某负担的1225元的诉讼费,双方均按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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