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7岁。
镇X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X村至张林乡X村X路,自北向南行至20拦宓宕ù饭宦娼凡诼贝颍ㄒ还忻庞判坪氐瓶仓灰忻挥ń炀覆又幕坏娼凡诼创N低w望让右方来车先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自西向东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的闻某相撞,造成闻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闻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赵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协商,被告人赵某已支付被害人闻某和闻某近亲属各种费用共计三十五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X村至张林乡X村X路,自北向南行至20拦宓宕ù饭宦娼凡诼贝颍ㄒ还忻庞判坪氐瓶仓灰忻挥ń炀覆又幕坏娼凡诼创N低w望让右方来车先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自西向东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的闻某相撞,造成闻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闻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闻某系受碰撞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赵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协商,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闻某和闻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供述的事故发生时间、地某、原因及造成后果,与被害人闻某陈述的案发事实相一致,且有事故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归案情况,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易声扬
审判员陈丙春
代理审判员田照猛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