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王斌、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上旬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马白孩、张XX、郭XX多次聚集他人在武陟县X镇X村以推牌九炸锅的方式进行赌博,抽九渔利近八万元。2010年1月21日19时许,张某某伙同张XX、马XX、郭XX等人聚集张XX、孟XX、李XX、郭XX、李X、李XX等人在余原村赌博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赌资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马XX证言、张XX证言、郭XX证言、孟XX证言、郭XX证言、张XX证言、李XX证言、李X证言、张XX证言、乔XX证言、郭XX证言、师XX证言、李XX证言、扣押物品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张某某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