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0月19日经人介绍结婚,1998年8月生育一子张圣奇,2007年生育一女张紫涵。婚后因感情不好,双方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儿子和女儿,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原告说经常生气、吵架、打架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19日在西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8月生育一子张圣奇,2007年生育一女张紫涵。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偶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清友
审判员田金焕
审判员葛爱莹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