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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原培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因原告系离休干部,工资较高,各项待遇较好,而被告系企业退休工人,退休工资较低,故自结婚后,家庭支出的各种费用以及被告个人的一切开销均由原告负担,甚至被告儿子离婚后,其孙女无人照料,被告未与原告商量便将孙女接到原告家中抚养的情况下,原告也都没有提意见,并且负担了其孙女的一切开支。因原告年事已高,再婚的目的就是想找一个真心与原告过日子的人,相互照顾,老来有伴。但婚后随着时间的流逝,原告发现,被告并非真心实意的与原告过日子,有事也从不与原告商量,甚至有时不告诉原告一声,就离家很长时间不知去向。即使在家的时候,也经常是早出晚归。日常生活中无论大小事,无论多少都向原告要钱,自己从来没有为这个家、为原告花过一分钱。对原告态度淡漠,更谈不上尽心照顾。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动不动就离家出走,以此要挟原告。原告现已八十多岁,需要的是平静、安某、融洽的家庭生活,以安某晚年。但与被告这几年的婚姻生活,不但没能得到被告的精心照顾,反而增添了诸多烦恼,对原告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鉴于此,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再也无力承担这样的婚姻所带来的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我对原告伺候的很好,没有对不起原告。我离家出走是因为原告打我,原告知道我在我弟弟家但没有去叫过我。原告上街、出去玩从不让我去,在家也不和我说话,家里的活都是我干的。因为原告不给我钱,我在妇幼保健院扫地,丢原告的脸,他来起诉我。我花原告的钱是应该的,我对原告伺候的很周到,连穿衣服都是我给原告拿到面前。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18日在原新华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双方均为带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属老年人再婚,双方经过一定的了解结成夫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也未就夫妻感情破裂提供确凿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原培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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