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国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兆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芳,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国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国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国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兆民与被上诉人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