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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胡某某等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龙源(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龙源(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龙源(略)事务所(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王斌、被告人樊某某、胡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李XX、宋XX(二人已被起诉)为了从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骗取贷款,由宋XX持其二人伪造的冯XX、张XX、荆XX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申请材料,到武陟县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申办冯XX张XX、荆XX的房屋所有权证。期间,任监理所初审测绘工作的被告人樊某某未到现场实地勘查、丈量,未核对房屋现状是否与申请相符,即出具测绘报告。负责初审的被告人李某某、复审的被告人孙某某、终审的被告人张某乙、审批的被告人胡某某,在初审、复审、审批、终审监督工作中,未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要件虚假,使冯XX、张XX、荆XX三人申请通过审批,导致宋XX通过虚假材料而取得冯XX、张XX、荆XX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李XX、宋XX使用冯XX、张XX、荆XX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房产评估、抵押。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李XX、宋XX以冯XX、张XX、荆XX的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个人贷款中心骗取贷款共计242万元。2009年6月开始拖欠本金,截止2009年12月9日,造成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资金损失x.97元。现三笔贷款已全部归还结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樊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在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的供述、证人姜XX、孙XX、李XX、朱XX、王XX、冯XX、荆XX、张XX、朱XX、王XX等人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个人贷款中心的证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武陟县建设委员会证明、关于对未依法登记“土地证”的情况说明、核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作业指导书、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办理房产产权登记、发证审核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宋胜利通过虚假材料而取得冯XX、张XX、荆XX的房屋所有权证,致使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被骗贷款二百余万元的重大损失,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樊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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