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X区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X街道新牌坊一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定义(特别授权),重庆市X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新滨江企业管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北区X路X号白云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X区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滨江企业管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7月19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被告重庆新滨江企业管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立即付某原告重庆市X区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北滨江路聚贤岩段临建工程的土建工程款6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重庆新滨江企业管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某原告重庆市X区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北滨江路聚贤岩段临建工程的土建工程款650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6377元,共计(略)元,由被告重庆新滨江企业管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将诉讼费用连同工程款一并支付某原告重庆市X区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双方已经签字。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硕
审判员成瑛
代理审判员胡智勇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