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店分社,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X镇X村。
负责人康某某,该分社主任。
一审被告宋××,女,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魏××,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尚××,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被告来××,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店分社、一审被告宋××、魏××、尚××、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张××又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审判员杨楚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雷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