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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冯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537号

原告苗某某,男。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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