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恒谦,河南西亳(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少军,开物(略)集团(洛阳)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恒谦,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