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长沙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