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周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元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鸿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现金x元,有被告王某某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周某未作答辩。
原告温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08年2月27日被告王某某为原告温某某出具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一份。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周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故对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被告王某某在楼村建筑工地施工,原告给被告供应木料,约定半月后付款,但一直未付。2008年2月27日,原告找到被告王某某,向其催要欠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今欠到温某某现金伍万伍仟贰佰柒拾肆元整,(x元整)/王某某,2008年2月X号/还款计划:2008年3月底开始每月底还5000元整,还完为止。如超期按月息0.015元计息”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载有还款计划,周某系王某某之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周某归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归还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某某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2元,依法减半征收即691元,邮寄费96元,共计787元,由被告王某某、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岳鸿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