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后,被告白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是焦作市X村区,故该案件应由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焦作市X村区,被告白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白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艳利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