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惠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节,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朱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某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某负担5元,余款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怡
审判员刘汉京
审判员徐宝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