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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柳州市惠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惠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节,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朱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某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某负担5元,余款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怡

审判员刘汉京

审判员徐宝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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