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陈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没有查明全部事实,张某某起诉提交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买卖三楼房产的协议和陈某某出具的欠其一楼房款的欠条,原审以房屋交易数量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驳回陈某某上诉,是故意回避事实,增加当事人诉累。陈某某出具的x元的欠条在下半部分注明有一楼欠款的字样,而张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该欠条下半部分是伪造的,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要求鉴定张某某所出具的三楼房款x元的收条和双方关于一楼房屋买卖协议的申请没有处理。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双方只有买卖三楼房产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陈某某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的所谓张某某出具的x元收条和双方关于一楼的房屋买卖协议,均非张某某所为,原审没有进行鉴定,是因为陈某某拒绝缴纳鉴定费。请求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陈某某拖欠张某某房款x元,事实清楚,双方均予认可,原审判令陈某某偿还欠款正确。原审对陈某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系其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所致。原审以陈某某和张某某之间房屋买卖交易数量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作另案处理并无不当。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