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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兴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郑州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兴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X街道三省宾馆。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苏,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睿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兴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郑州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前支付给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

二、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家港保税区兴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王某毅

审判员刘某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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