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
被告黄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孔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200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黄XX。双方婚后因年龄差距,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矛盾颇多,无法共同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孔某与被告黄XX自愿离婚。
2、婚生女黄XX随原告孔某生活并由其抚养。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孔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