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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中铁X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王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

被告中铁X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中铁X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王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承担(原告已预交5800元,应退回2900元)。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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