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中铁X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中铁X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王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承担(原告已预交5800元,应退回2900元)。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