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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2010年9月30日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起诉到本院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窜至河南省第二火电建设公司电网公司在开封县X镇X村的施工工地盗窃钢管13根。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钢管价值10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X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被盗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赃物全部退回,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0月13日止。已扣除被告人王某某原被羁押的十六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文成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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