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子卫,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某丙(又名范X),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封丘县X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潘固村村委会)、范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范某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潘固村村委会、范某丙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