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3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3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3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樊某某、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玉春、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樊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先后三次从他人手中购得雅迪、天翼五星钻豹、红双星五星钻豹三辆电动车放在被告人樊某某在西平县X路东头的修理部内欲低价销售,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经查,三辆电动车均为被盗车辆。后被告人樊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将天翼五星钻豹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尹某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雅迪电动自行车价值1530元,天翼五星钻豹电动车价值2240元,红双星五星钻豹电动车价值2160元,三辆电动车共价值59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樊某某、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的证言、被害人贾某某、白某、陈某某的陈某、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樊某某、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窝藏、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7月8日止。)
被告人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
被告人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张宗喜
二0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