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陈某某(真),男,外号“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自诉人彭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彭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已自行和解,自诉人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彭某某因与被告人陈某某达成和解而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邹红卫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李丰峰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蔚鸿